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741號
PTDV,111,司促,5741,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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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振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振良於民國88年06月21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
1年04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41,908元整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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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