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王榮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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