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70號
PTDV,111,司促,5570,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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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賴明正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明正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賴明 正已將戶籍遷入內埔戶政事務所長治辦公室,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 ,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 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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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