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10號
PTDV,111,司促,5310,2022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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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宜昱
債 務 人 黃妍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伍仟零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01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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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