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06號
PTDV,111,司促,5306,2022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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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瑞興


債 務 人 曾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捌萬陸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0.23,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
46計算之違約金,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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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