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19號
PTDV,111,司促,4919,2022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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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19號
債 權 人 謝芬寬


債 務 人 莊育志

莊秋期

一、債務人莊育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育志、債務人莊秋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
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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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