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67號
PTDV,111,司促,4867,202206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陳振盛
債 務 人 黃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