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61號
PTDM,111,訴,16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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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耀勳


選任辯護人 林心惠律師
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毒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耀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甫 於民國108年6月6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 偵字第1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3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110年11月21日晚間8時許 ,在屏東縣○○鄉○○路0號謝炎君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 內摻水稀釋後,以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㈡於110年 11月24日上午10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號謝炎君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1月26日上 午8時10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尿送 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因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1年6月22日死亡,此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95頁、第99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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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