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48號
PTDM,111,聲,548,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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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榮



具 保 人 鄭福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福興因被告鄭榮文所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 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105 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鄭榮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本院審理中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並由具保人鄭福興於民國110年 2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該案嗣經本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 定,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 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 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屏東地檢署乃於 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屏檢錦執安緝字第714號發布通緝等情 ,固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屏東 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屏東地檢署111年4月7日屏檢介 安111執1197字第1119012983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受理訴 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屏東地檢署111年4月28日屏檢介安111



執1197字第1119016042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 寄存登記簿、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惟被告業於111年6月1日緝獲,並於同日入法務部○○○○○○○執 行,然因確診新冠肺炎,經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111年6月2 日出監乙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在監在押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雖曾逃匿,然既已緝獲 入監執行而無逃匿之情,具保人之保證責任,於111年6月1 日被告入監執行後,已經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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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