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28號
PTDM,111,簡附民,28,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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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孔佩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陳姿樺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被告孔佩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本件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未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雖經檢察官以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 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 770號),惟因本院認該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論罪科刑部 分,無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本院予以退併辦 ,退回檢察官另為處理。因此,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刑事 訴訟之繫屬,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 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待刑事案件退併辦之部分由檢 察官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後,向該管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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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