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許淑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3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楊偉甫 台灣企銀宜蘭分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 110年11月22日 273,008元 AG0000000 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楊偉甫 台灣企銀宜蘭分行 宜蘭縣政府 110年11月22日 6,326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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