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9號
ILDV,111,補,149,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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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呂學鈞


上列原告呂學鈞與被告王筱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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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