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05號
ILDV,111,司聲,105,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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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葉麗美
葉劭鈦
葉劭戎
廖瑞瑜
林阿琳
廖義松
蘇勝利
劉亞杰
蘇文秀
蘇 鷐
廖美杏
廖秀娥
廖秀美
廖美花
廖秀卿
李增財
廖文龍
廖淑玲
廖淑敏
廖淑琪
李孟芬
李孟芸
陳文華
陳文章
陳小萍
廖秀卿

廖寶鳳
康乃心
林長庚

國寶
張國文
張惠章
林青
林茂富
林芙蓉
林麗華
黃瑞豐
黃瑞文


相 對 人 簡育志 原住宜蘭縣○○鎮○○街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情事, 聲請人日前以掛號將如附件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惟信函因「遷移不明」遭退回,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 ,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上開通知,業據 其提出郵局掛號退回函件影本為證,並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 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 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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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