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葉麗美
葉劭鈦
葉劭戎
廖瑞瑜
林阿琳
廖義松
蘇勝利
劉亞杰
蘇文秀
蘇鸍鷐
趙廖美杏
廖秀娥
廖秀美
廖美花
廖秀卿
李增財
廖文龍
廖淑敏
廖淑琪
李孟芬
李孟芸
陳文華
陳文章
陳小萍
紀廖秀卿
廖寶鳳
康乃心
林長庚
張國寶
張國文
張惠章
林青承
林茂富
林芙蓉
林麗華
黃瑞豐
黃瑞文
相 對 人 簡政章 原住宜蘭縣○○鎮○○街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情事, 聲請人日前以掛號將如附件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惟信函因「遷移不明」遭退回,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 ,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上開通知,業據 其提出郵局掛號退回函件影本為證,並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 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 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