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07號
ILDV,111,司繼,207,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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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張雨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又拋棄繼承具有身分行為之性質,著重行為人本人真意 而須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非 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昭吉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死 亡,聲請人張雨語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 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張雨語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張昭吉之繼承權 ,惟所提出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申請目的 非「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 通知聲請人張雨語於本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陳明是否有拋棄 繼承真意,並蓋用相同之用印或至戶政事務所重行申請印鑑 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之資料提出 補正到院,該通知已於111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無從確知聲 請人拋棄繼承之真意,從而本件聲請人張雨語之聲請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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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