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51號
ILDV,111,司促,3051,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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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簡靜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玖仟伍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靜玫於民國109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6
5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6年4月9日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4月9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489,583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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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