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47號
ILDV,111,司促,2947,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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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林致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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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