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秦子恒
債 務 人 黃正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貳佰
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O點二六七計付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O點二九二,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O點
五八四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O九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O點一八四五計付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O點二O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O
點四一九計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
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三七計
付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六二,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O點五二四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