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10號
ILDV,111,司促,2610,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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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林宜璇(即蔡麗鳯之繼承人)


林淑均(即蔡麗鳯之繼承人)



林裕翔(即蔡麗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麗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收之違約,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麗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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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