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3號
ILDV,110,訴,83,202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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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錦雲


視同上訴
即 被 告 陳新雨
陳鴻煤
陳鴻熙
陳義雄
陳聰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陳聰誠
陳貞浪
陳舜
陳達民
陳智勇
陳綜霆
陳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末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 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3項所明定。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合計800分之383於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 ,其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050元【計算式:2,1 70,373元×231.1㎡平方公尺/(231.1㎡+268.45㎡)】,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請依前揭規 定依限具狀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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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