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鐘錫源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鐘錫鴻
劉素如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鶴聲
被 告 鐘漢泉
鐘漢周
鐘漢鏗
鐘漢輝
鐘元鍵
鐘秀卿
鐘昱智
鐘愷鈴
鐘枝財
法定代理人 鐘阿猜
訴訟代理人 鐘文欽
被 告 鐘茂榮
訴訟代理人 鐘珮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1064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063-A1部分土地(面積543.08平方公尺)、1063-A2部分土地(面積119.9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及被告鐘錫鴻、鐘鶴聲、劉素如取得,並按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所示編號1063-B部分土地(面積172.8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鐘茂榮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63-C部分土地(面積155.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鐘枝財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63-D部分土地(面積155.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鐘漢泉、鐘漢周、鐘漢鏗、鐘漢輝、鐘元鍵、鐘秀卿、鐘昱智、鐘愷鈴取得,並按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所示編號1063-E部分土地(面積125.40平方公尺)分歸兩造取得,並按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比例維持共有。
被告鐘茂榮應補償被告鐘錫源、鐘錫鴻、鐘鶴聲、劉素如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鐘漢泉雖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111年6月1日) 電聯本院表示:「我及鐘漢周均發燒、身體不適,今天下午 無法到庭」等語,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二 第59頁),惟其並未說明渠等於111年6月1日發燒之原因為 何,且亦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釋明其有何身體不適之症狀 ,是自難認被告鐘漢泉、鐘漢周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 有何正當之理由。至被告鐘漢鏗、鐘漢輝、鐘元鍵、鐘秀卿 、鐘昱智、鐘愷鈴及鐘枝財經合法通知,亦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宜蘭縣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為特定地號則逕以該地號表示) 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因系爭土 地之多數共有人均相同,且土地相互毗鄰,系爭1063地號土 地面積狹小,系爭土地應合併分割,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 益,爰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請求依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0年11月11日土地 複丈成果圖甲-2案(下稱甲-2案)所示原物合併分割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鐘錫鴻、鐘鶴聲、劉素如、鐘茂榮以:同意原告提出 之分割方案。
(二)被告鐘漢泉、鐘漢周、鐘漢鏗、鐘枝財則以:希望以宜蘭 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0年11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 圖B案(下稱B案)為分割方案,且其中B案複丈成果圖編 號1063-A1部分土地分給被告劉素如;B案複丈成果圖編號 1063-A2部分土地分給原告、被告鐘鶴聲、鐘錫鴻,並繼 續維持共有;B案複丈成果圖編號1063-B部分土地分給被 告鐘茂榮;B案複丈成果圖編號1063-C部分土地分給鐘枝 財;B案複丈成果圖編號1063-D部分土地分給被告鐘漢泉 、鐘漢周、鐘漢鏗、鐘漢輝、鐘元鍵、鐘秀卿、鐘昱智、 鐘愷鈴取得,並繼續維持共有;B案複丈成果圖編號1063- E部分土地由兩造繼續維持共有並做為道路使用等語。(三)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或表示無意見,或未表示意見。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 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 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 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 、民法第824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依附 表一及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所示,雖部分共有人不同, 然該2筆土地相鄰,且逾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共有人同意合 併分割(見本院卷一第243頁),又系爭土地之使用地類 別均為甲種建築用地,核無合併分割有不適當之情形。另 系爭土地並無法令限制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 ,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協議,則原告請求合併分割系爭 土地,於法自屬有據。
(二)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案,基於下列理由, 較為可採:
1.被告鐘漢泉、鐘漢周、鐘漢鏗、鐘枝財固提出B案之分割 方案,觀以B案與原告提出之甲-2案均於系爭土地中央位 置劃設路寬為4公尺之道路以供兩造日後得通行使用,然B 案之道路面積為131.36平方公尺,略多於原告所提出甲-2 案之道路面積即125.40平方公尺,是對兩造而言,扣除道 路部分之土地面積後,渠等實際可分得之土地面積,應係 B案少於甲-2案。又被告鐘枝財、鐘漢周雖表示B案複丈成 果圖所示編號1063-A1部分土地欲分給被告劉素如;編號1 063-A2分給原告、被告鐘鶴聲、鐘錫鴻三人維持共有,然 B案編號1063-A1部分土地面積為450.12平方公尺;編號10 63-A2部分土地面積為208.58平方公尺,此與依各共有人 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被告劉素如及原告、 被告鐘鶴聲、鐘錫鴻三人原應受分配之土地面積分別為29 0.76平方公尺及463.63平方公尺,相差均甚多,且被告等 亦未提出原告、被告鐘鶴聲、鐘錫源、劉素如之間應如何 補償,或渠等應補償其他共有人之具體金額。至B案複丈 成果圖編號1063-B部分土地雖與被告鐘茂榮原應受分配之 土地面積即172.85平方公尺相當,然前開被告既主張兩造 對於B案複丈成果圖編號1063-E部分土地應繼續維持共有 ,惟並未提出被告鐘茂榮應補償其他共有人之具體金額, 則依此方案觀之,被告鐘茂榮所得分配之土地面積,顯已 逾其原可分得之土地面積,對其他共有人而言,甚不公平 。
2.反觀原告提出之甲-2案,核其內容,與各共有人應有部分 換算之面積,於扣除甲-2案複丈成果圖編號1063-E所示部
分道路面積後大致相符,且扣除道路部分之土地面積後, 渠等實際可分得之土地面積,亦多於B案之方割方式。另 依甲-2案共有人間因此所得分配土地面積短少之部分,原 告亦已提出具體之找補金額即如附表三所示,並經應找補 之共有人即被告鐘錫源、鐘錫鴻、鐘鶴聲及劉素如所同意 。且原告及被告鐘錫鴻、鐘鶴聲及劉素如就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比例,已逾土地面積之2分之1,是依此方案,應更 能兼顧多數應有部分共有人之意見
3.再按「各共有人在分割前之使用狀況,縱共有人間有分管 或分耕之約定,除有按分管或分耕部分為分割之合意外, 法院為裁判分割,並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 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現有門 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000號、112號、116號、118號 等之房屋坐落其上,此有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一第132頁)。兩造就系爭土地是否有分管之約定,均未 見渠等舉證以實其說,縱渠等間係因分管契約之約定,而 於系爭土地上有地上物,依前開說明,亦無從拘束法院裁 判分割共有物。且地上物起造人、占有人、所有人或事實 上處分權人,客觀上本即可預見將來共有土地分割後,其 未必分得地上物占有之土地,而有拆屋還地之預期及準備 ,否則,倘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必然受到地上物占有情形 之拘束,無異鼓勵先占先贏,使搶先占地建屋者分得土地 ,容讓犧牲而未占地建屋者,反而無地可分,而更進一步 陷於不利地位,難謂公平。系爭土地若採甲-2案之分割方 式,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000號、118號房屋,將 因日後坐落於甲-2案附圖所示編號1063-E部分之道路上, 而有拆除之必要。至若採B案之分割方式,門牌號碼為宜 蘭縣○○鄉○○○路000號、118號房屋雖無坐落於日後兩造繼 續維持共有之道路上之情事,然被告等既同意將門牌號碼 為宜蘭縣○○鄉○○○路000號及118號拆除(見本院卷一第243 頁),則對照原告提出之甲-2案與被告等提出之B案,原 告所提出之甲-2案並無較為不利。
4.而兩造目前均有建物分別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前開分割方 案,亦係依兩造就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為分割,如令兩造 就無法完足利用部分之土地須相互提出高額補償,尚非公 平,是本院審酌兩造所得分配之土地面積均非甚鉅,認以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200元)1.4倍即25,480元 (計算式為:18,200元1.4=25,480元)之標準計算兩造 應補償及受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應屬妥適。且被告 鐘茂榮及被告鐘錫源、鐘錫鴻、鐘鶴聲、劉素如亦均同意
應補償及受補償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三所示(見本院卷二第 35頁)。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前情,認以原告所提之甲-2案較能兼顧 分割後之土地經濟價值、效用及共有人之利益,爰判決如主 文第1至2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 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因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 割而涉訟,本院雖准原告之請求而分割系爭土地,然分割方 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後所為之決定,原告既為共有人 之一,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故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分 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 原應受分配面積合計 分割後面積合計 面積增減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有部分 應分配面積 應有部分 應分配面積 1 鐘錫源 1/12 9.16㎡ 1/24 48.46㎡ 57.62㎡ 56.18㎡ -1.44㎡ 4.53% 2 鐘錫鴻 1/12 9.16㎡ 1/24 48.46㎡ 57.62㎡ 56.18㎡ -1.44㎡ 4.53% 3 鐘鶴聲 1/12 9.16㎡ 7/24 339.23㎡ 348.39㎡ 339.67㎡ -8.72㎡ 27.37% 4 劉素如 0 0.00㎡ 1/4 290.76㎡ 290.76㎡ 283.48㎡ -7.28㎡ 22.83% 5 鐘漢泉 1/28 3.92㎡ 1/56 20.77㎡ 24.69㎡ 24.69㎡ 0 1.94% 6 鐘漢周 1/28 3.92㎡ 1/56 20.77㎡ 24.69㎡ 24.69㎡ 0 1.94% 7 鐘漢鏗 1/28 3.92㎡ 1/56 20.77㎡ 24.69㎡ 24.69㎡ 0 1.94% 8 鐘漢輝 1/28 3.92㎡ 1/56 20.77㎡ 24.69㎡ 24.69㎡ 0 1.94% 9 鐘元鍵 1/28 3.92㎡ 1/56 20.77㎡ 24.69㎡ 24.69㎡ 0 1.94% 10 鐘秀卿 1/28 3.92㎡ 1/56 20.77㎡ 24.69㎡ 24.69㎡ 0 1.94% 11 鐘昱智 1/56 1.96㎡ 1/112 10.38㎡ 12.34㎡ 12.34㎡ 0 0.97% 12 鐘愷鈴 1/56 1.96㎡ 1/112 10.38㎡ 12.34㎡ 12.34㎡ 0 0.97% 13 鐘枝財 1/4 27.46㎡ 1/8 145.39㎡ 172.85㎡ 172.85㎡ 0 13.58% 14 鐘茂榮 1/4 27.46㎡ 1/8 145.39㎡ 172.85㎡ 191.73㎡ 18.88㎡ 13.58% 總面積 109.84㎡ 1163.07㎡ 1272.91㎡ 1272.91㎡ 備註:各表格內面積計算時進位至小數點第2位,於0.01平方公尺範圍內調整之。
附表二:分割方案
編號 共有人 附圖分配位置 分配面積總計 1063-A1 1063-A2 1063-B 1063-C 1063-D 除道路部分外分配面積總計 1063-E即道路部分 權利範圍 面積 權利範圍 面積 權利範圍 面積 權利範圍 面積 權利範圍 面積 權利範圍 面積 1 鐘錫源 5762/75439 41.48㎡ 5762/75439 9.16㎡ 0 0 0 0 0 0 50.64㎡ 5064/114751 5.54㎡ 56.18㎡ 2 鐘錫鴻 5762/75439 41.48㎡ 5762/75439 9.16㎡ 0 0 0 0 0 0 50.64㎡ 5064/114751 5.54㎡ 56.18㎡ 3 鐘鶴聲 34838/75439 250.80㎡ 34838/75439 55.40㎡ 0 0 0 0 0 0 306.20㎡ 30620/114751 33.47㎡ 339.67㎡ 4 劉素如 29077/75439 209.32㎡ 29077/75439 46.23㎡ 0 0 0 0 0 0 255.55㎡ 25555/114751 27.93㎡ 283.48㎡ 5 鐘漢泉 0 0 0 0 0 0 0 0 2469/17282 22.26㎡ 22.26㎡ 318/16393 2.43㎡ 24.69㎡ 6 鐘漢周 0 0 0 0 0 0 0 0 2469/17282 22.26㎡ 22.26㎡ 318/16393 2.43㎡ 24.69㎡ 7 鐘漢鏗 0 0 0 0 0 0 0 0 2469/17282 22.26㎡ 22.26㎡ 318/16393 2.43㎡ 24.69㎡ 8 鐘漢輝 0 0 0 0 0 0 0 0 2469/17282 22.26㎡ 22.26㎡ 318/16393 2.43㎡ 24.69㎡ 9 鐘元鍵 0 0 0 0 0 0 0 0 2469/17282 22.26㎡ 22.26㎡ 318/16393 2.43㎡ 24.69㎡ 10 鐘秀卿 0 0 0 0 0 0 0 0 2469/17282 22.26㎡ 22.26㎡ 318/16393 2.43㎡ 24.69㎡ 11 鐘昱智 0 0 0 0 0 0 0 0 617/8641 11.13㎡ 11.13㎡ 159/16393 1.21㎡ 12.34㎡ 12 鐘愷鈴 0 0 0 0 0 0 0 0 617/8641 11.13㎡ 11.13㎡ 159/16393 1.21㎡ 12.34㎡ 13 鐘枝財 0 0 0 0 0 0 1/1 155.82㎡ 0 0 155.82㎡ 2226/16393 17.03㎡ 172.85㎡ 14 鐘茂榮 0 0 0 0 1/1 172.84㎡ 0 0 0 0 172.84㎡ 17284/114751 18.89㎡ 191.73㎡ 總面積 543.08㎡ 119.95㎡ 172.84㎡ 155.82㎡ 155.82㎡ 1147.51㎡ 1/1 125.40㎡ 1272.91㎡ 備註1、附圖編號1063-E面積計算方式:除道路部分外所分得面積比例乘以編號1063-E之面積。 備註2、各表格內面積計算時需進位至小數點第2位,故於0.01平方公尺範圍內調整之。
附表三:補償金額表
應補償人 應受補償人及補償金額 鐘錫源 鐘錫鴻 鐘鶴聲 劉素如 合計 鐘茂榮 36,691元 36,691元 222,186元 185,494元 481,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