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6號
ILDV,110,訴,236,2022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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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本山
陳本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全部敗
訴部分聲明不服上訴,則上訴人陳本山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460,05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80元;上訴人陳本益
上訴利益為1,911,8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
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應一
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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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