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6號
ILDV,110,司執消債清,6,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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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程瓊彙


扶助律師 涂予彣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金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於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再查,依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 人民國110年11月11日之陳報狀所載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同年月24日北市監 車字第1100223055號之清算登記函、車籍查詢表、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扣押存款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頭城郵局之清算扣押存款民事陳報狀等,債務人財產 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美元0.23元及新臺 幣(下同)1,109元(扣除手續費250元後,不足1,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城郵局存款35,145元(為疫情補 助金及失業者生活津貼,不得列入清算財團)、85年3月出 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廠已逾16年,無 財產價值)等。經本院於111年5月20日公告及同日以宜院深 民至110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 就不計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及本院製作之債務人資產表表示意 見,各債權人經合法通知,均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函 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 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 所應負之償還義務、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 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若繼續進行清算程 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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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城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