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陳月女
債 權 人 鄭明富
王鍾阿春
彭玉美
林嘉惠
游振孝
林游秀婷
林正雄
李羽雙
廖陳淑敏
陳寵伃
陳振益
李清連
蘭陽親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玉米
債 權 人 潘福來
何秀英
游貴方
陳秋香
范壽華
蔡游英琴
駱曉陵
羅束
江惠美
陳淑惠
柳淑真
前列廖陳淑敏、陳寵伃、陳振益、李清連、何秀英、游貴方、范
壽華、駱曉陵、羅束、江惠美、陳淑惠、柳淑真等十二人之共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 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有不動產餘款 、存款、股金、保單解約金、機車及民事執行處可得分配款 等(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上開財產自有應 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將債務人資產表 公告及轉知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及於111年5月 14日將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 合法送達各債權人後,各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及斟酌清算 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 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 ,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務人陳月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清算財團處分方案
編號 財產名稱 明細 價額(新臺幣) 處分方案 1 不動產餘款 債務人不動產經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清償完畢之剩餘款 2,116,938元 逕依該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 2 存款 中山路郵局存款 19元 通知債務人將等值金額繳納到本院以代替換價命令,待繳款到院後,再分配予各債權人 3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276元 4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0元 5 存款 土地銀行存款 230元 6 存款 宜蘭信用合作社存款 144元 7 股金 宜蘭信用合作社股金 5,000元 8 保單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ASXA372930號保單解約金 66,612元 9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解約金 4,456元 10 機車 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2015年出廠,124cc) 11,000元 11 可得分配款 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1年2月8日將可得分配款解送本股 55,600元 逕依該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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