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9號
ILDV,110,亡,9,2022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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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曾金祿(裕勝福168號漁船)


被宣告人 ELLANA JOEY DULAY(祖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ELLANA JOEY DULAY(祖為)死亡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祖為(ELLANA JOEY DULAY,男,菲律賓籍,西元○○○○年○月○日生,護照號碼:EB○○○○○○○,居留地址:宜蘭縣○○鎮○○路○○○號)於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二十四時死亡。程序費用由ELLANA JOEY DULAY(祖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金祿裕勝福168號、裕勝福268號 漁船之船主,於民國101年4月14日僱佣失蹤人ELLANA JOEY DULAY(祖為)擔任裕勝福168號漁船之漁工,失蹤人ELLANA J OEY DULAY(祖為)於103年2月28日搭乘裕勝福168號漁船出海 作業時,在北緯25度32分、東經122度40分海域不慎落海失 蹤,依搜救程序海上搜救,仍覓無屍首,迄今生死不明已逾 7年,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8 日將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鈞院牌示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在案 。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 請求准予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 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 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 蹤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亦已明定。從而,本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 8條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聲請人主張情節,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船舶海事報告書、勞動部103年4月21日勞動發事字第1031958075號函、失蹤人ELLANA JOEY DULAY(祖為)居留證、護照、和解書暨委託授權書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等在卷為證,復據證人劉清和到庭證稱:伊現為金勝6號扒網船的船長,屬於聲請人妹妹公司的船,跟聲請人的公司不同,先前有擔任裕勝福168號的船長約2到3年,大約是103至105年間,伊擔任裕勝福168號船長時,有漁工落水事件,當時在下錨,準備等晚上再用燈具,案發時間是在早上9、10點左右,詳細時間有點忘記,失蹤人當時在船尾用魚鉤釣魚,當時船員有人掉下去,伊從船長室過去,就丟浮球給失蹤人,失蹤人有抓到,後來伊啟動引擎要把船掉頭去救失蹤人,但轉過去後只看到浮球,人沒看到,沈下去了。當時海象還好,浪大約一、二米,伊馬上回報蘇澳漁會,也有一直在附近海域搜尋,沒有漁船來協助,至於有無海巡,因為太久伊有點忘記了,失蹤人是菲律賓籍,當時是老闆跟失蹤人家屬談賠錢的事,整個搜尋結束後都沒有發現失蹤人。當時1組有3艘船,伊是主船,也就是網船,是168號,另外還有2艘小的船分別是268號、368號,失蹤人是用268號引進的,但是發生事情的時候是在168號上面工作,後來風浪並沒有變大,那幾天都是差不多的天氣,失蹤人掉下去時有無碰到船而受傷伊不清楚,最後沒有搜尋到人,海事報告書是依照伊所述而作成等語明確,與聲請人主張各情相符,可見聲請人主張為真。秉此,ELLANA JOEY DULAY(祖為)係於103年2月28日失蹤,計至110年2月28日失蹤屆滿7年,依法應予推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予宣告如主文。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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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