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4號
ILDM,111,重附民,4,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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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劉志凱
李炳俊

黃駿煥
梁佳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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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