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9號
ILDM,111,單聲沒,9,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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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又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調偵緝字第1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填充玩具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又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緝字 第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06 年8月28日期滿,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填充玩具2 件,均係仿冒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註冊/審定號000 00000號)之物品,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 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相關特別法將於中 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失效。又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 之規定,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 行,係為配合前揭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而修正,並資為侵害 商標權犯罪沒收規定之依據,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商標法第98條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 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本件應適用105年1 1月30日修正後商標法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三、經查,被告張又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 以105年度調偵緝字第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自105年8月29日起至106年8月28日止,本件經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並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參,應堪認定。又前開犯行所扣案之仿冒「ADIDAS」 商標圖樣填充玩具2件經送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 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 資料、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填充玩具2件,既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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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