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張日瓈即翔盛起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