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蔡蕙芳
代 理 人 邱炫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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