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96號
SLDV,111,除,296,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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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楊庭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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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