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淑
訴訟代理人 黃淑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李嘉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486,990元 SLA0000000 1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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