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38號
SLDV,111,重訴,238,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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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原 告 許顏霖
被 告 張寶珠陳盤東之配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3萬3,971元及利 息,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繳納15萬3,152元,並於同年6月8 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 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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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