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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