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拆遷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89號
SLDV,111,補,489,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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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江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生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
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
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
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
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就其請求給付拆遷補
償金之「訴訟標的」(即法條規範作為請求權基礎)為何,
原告應予補正。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
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 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 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為何, 原告應予補正之。
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 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 ,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至3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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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