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57號
SLDV,111,補,457,202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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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7號
反訴原告 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倩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信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相同 ,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 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 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 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參照)。是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提起民事訴訟後,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始提起反訴者,如反 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反訴原告就所提反訴部分即應依 法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於反訴被告提起本訴後,始提起反訴, 且其所提反訴係主張反訴被告明知其已返還保證金,而未撤 回強制執行程序,無法律上原因獲取新臺幣(下同)102,910 元之利益,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前開利益,而反 訴原告所提本訴則係主張其自民國109年2月1日轉為直營店 ,未再依兩造間加盟店合約使用授權之Funsiamo品牌於服務 及商品,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加盟金800,913元,並 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不法扣取權利金128,000元;經核反 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揆諸前開說明,反訴原告自 應繳納反訴裁判費。又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2,9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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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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