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57號
SLDV,111,補,457,202206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信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秀香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8,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1/1頁


參考資料
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玩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