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64號
SLDV,111,補,364,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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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徐建忠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精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其得向被告請求
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5萬4,000元(見湖簡字卷第10、15
頁),並於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45萬4,000元(見湖簡字卷第9
頁),然並未於訴之聲明欄記載此部分請求,應予補正。
㈡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公司設址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00巷0弄00號塗銷登記(見湖簡字卷第9頁),係屬公司所在地
之變更,與人格權、身分權等非財產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
且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
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4,960元後,尚應補繳1萬2,375元(另原告縱補正前揭㈠部分
,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
19條第1項規定,提出一份訴之聲明欄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
正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
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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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