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89號
SLDV,111,消債更,89,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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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債 務 人 盧立昇
代 理 人 林立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據實陳報現是否仍有駕 駛計程車營業,如有,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 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並提出債務人自109 年5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 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2.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收入戶 補助、租金補助及疫情補助款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 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7.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8.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9.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 必要性及原因。倘若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最近1 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相 符者(111年度臺北市為22,418元),或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均毋庸 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1.提出債務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 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12.提出債務人108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3.提出債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14.提出更生事件之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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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