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43號
SLDV,111,法,43,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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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涂醒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 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 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經第13屆第9次董 事會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 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111年4月7 日第13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 章程修正對照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14、25-29頁),經核 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內容核屬財團之組織、



董事之任免方式及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與財團法人 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有關規定亦無牴觸 ,又相對人前於111年5月25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備 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經經濟部111年6月6日經商字第1110241 7100號函覆許可,是其聲請變更附表所列之章程,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本中心董事會置董事7人至15人,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3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 董事長由董事會推選之。 董事會由董事互選3至7人為常務董事;常務董事中由主管機關推派之人數占常務董事總人數之比率,比照財團法人法第64條規定。 常務董事為董事長處理特定議題之諮商對象,並得就董事會職權所定事項研議之,且得就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規劃及執行。 本中心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會議推選之。第二屆及以後董事之改聘派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派)作業,並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代表,於屆期中改聘(派)時,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辦理。 第六條 本中心董事會置董事7人至15人,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3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 董事長由董事會推選之。 董事會由董事互選3至7人為常務董事;其組成應包含產業界代表、政府代表、專家學者。 常務董事為董事長處理特定議題之諮商對象,並得就董事會職權所定事項研議之,且得就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規劃及執行。 本中心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會議推選之。第二屆及以後董事之改聘派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派)作業,並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代表,於屆期中改聘(派)時,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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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