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62號
SLDV,111,司聲,162,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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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祐聖
相 對 人 陳秋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士調 字第68號及108 年度訴字第45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 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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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