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古宣文
古哲維
共同代理人 古淑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提出聲請人古宣文、古哲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古淑芬辦理「拋棄繼承」之授權書
。(原所提之委託書記載為「辦理古克明的遺產繼承事宜」
,與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不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