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654號
SLDV,111,司繼,654,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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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郭秉

郭采
郭奇賢
法定代理人 郭大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郭鐘雄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郭秉穎、郭采靜、郭奇賢為被繼承人郭鐘雄之 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死 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郭家瑜郭南君郭大璋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第一順位繼承 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子女郭明紘郭依婷郭立德等人未聲 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訴訟繫屬情形 查詢在卷可參。換言之,被繼承人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郭明 紘、郭依婷郭立德,聲請人郭秉穎、郭采靜、郭奇賢自無 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郭秉穎 、郭采靜、郭奇賢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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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