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85號
CTDV,106,補,485,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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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方信淵
被   告 劉清池
被   告 楊義雄
被   告 楊林秀枝
被   告 楊雅堂
被   告 楊雅章
被   告 楊真真
被   告 林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831,7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06年1月公告土地
現值×原告持分=2,83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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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