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146號
SLDV,111,司票,7146,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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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146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延昭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延昭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1年1 月15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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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