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080號
SLDV,111,司票,7080,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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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080號
聲 請 人 王威仁
相 對 人 李庭豪

莊聿鳳即莊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庭豪莊聿鳳即莊麗鳳共同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莊聿鳳即莊麗鳳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發票日起計算利息 ,惟本件本票提示日為110年9月1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 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 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708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7年10月24日 150,000元 108年1月24日 110年9月1日 TH0000000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708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7月9日 100,000元 110年8月9日 110年9月1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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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