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806號
SLDV,111,司票,6806,202206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0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玉梅
相 對 人 陳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93,55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1年3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593,55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