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7號
SLDV,111,司拍,97,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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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哲暉
相 對 人 蕭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67 條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20 萬元之普 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 期,經109 年7 月9 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收款確認書、保管切結書及本票等影本及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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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