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7號
SLDV,111,司拍,77,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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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蔡開泉
蔡芸香
債 務 人 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紅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開謀
債 務 人 陳君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蔡開泉及蔡芸香於民國108 年10月 24日,共同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債務人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即紅力實業有限公 司及陳君標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 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 年10月22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 債務人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紅力實業有限公司於109  年10月13日簽發面額32,100,000元、到期日為110 年12月26 日之本票,詎聲請人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仍有30,000,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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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