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0號
SLDV,111,司拍,60,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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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佳渝
相 對 人 黃菊榮
王素蘭魏三郎之繼承人
魏健耕即魏三郎之繼承人
魏慕慈即魏三郎之繼承人
魏素文魏三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魏秉麟魏光凱之繼承人
魏于婷魏光凱之繼承人
魏小琦即魏光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魏光凱魏三郎於民國 107 年10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借款債 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68 萬元及5,532 萬元 之第一、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 137 年10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因魏三郎魏光凱分別於110 年7 月1 日 及同年6 月12日死亡,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 章第1 條 第2 項約定,倘立約人於前稱貸款之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 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聲請人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 立約人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 算程序者,聲請人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今因魏光凱、魏三 郎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經催討仍置之不理,依個人借貸綜 合約定書第5 章第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5 款約定,聲請人 可主張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 約書、繼承系統表、個人貸款綜合約定書、除戶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回 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欠款明細、放款交易明細等為證  。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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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