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1年度,40號
SLDV,111,司家他,40,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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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王泳清
相 對 人 尹勝龍(更名前姓名尹台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尹勝龍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王泳清向本院對相對人尹勝龍聲請減輕或免除 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11 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並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 年度家救字第141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 院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因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相對人係民國00年0月00 日出生之男性,現年69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 年度簡易生 命表所示,臺北市69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17.19年。再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108 年度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下同)30 ,981元作為相對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3,717,72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 徵程序費2,000 元。聲請人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 請程序費用為2,000 元,是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 用2,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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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